法治成为核心竞争力需落地生根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 2021-08-12
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其核心要义就是发展水平要更高,群众获得感要更强,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日前举行学习贯彻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智库报告会,探讨“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的实践路径。
打造出良好的法治经济环境
沈国新(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政府要当好市场经济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规则执行的“公正裁判员”。从构建法治经济来讲,在当前和未来,关键一条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实现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法治化。因此,政府在发挥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市场监管作用时,就必须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行政执法效能。
司法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同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保护提供及时并具有公信的保障。在保障经济发展中,一方面要通过服务、规制、纠正、防范、处罚、刑事制裁等手段,把不符合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行为矫正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维护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要通过审理各类行政、经济案件,对各类合法经济权益受到的侵害实施司法救济和保护,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平正义。
企业要践行诚信守法经营,恪守社会责任。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即企业。企业的法治“内功”如何,决定着法治经济的整体状态。企业的法治能力一方面要靠自身的学习和锻造,另一方面要靠政府、社会和司法的推动、引导和培育。
民生法治,让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汤善鹏(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民生法治是通过以社会法为核心的保障民生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与市场法治相比,市场法治是依靠法治来保障初次分配,强调效率;民生法治是依靠法治来保障二次分配,强调公平和共享。
江苏要实现“两个率先”,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民生法治的建设与实现是应有之义,而且也应当是首当其冲的任务。要建立以社会法为核心的保障民生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把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今后立法的重点。建立以人大为主导的社会立法模式,地方人大应当将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纳入立法决策的范围,而不能完全放任地方政府按照红头文件来管理。建立以省级人大为主导的社会立法模式,省级人大应通过全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必须严格落实人大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提交人大。既要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又要保持规章、红头文件制定的程序法治化。
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江苏新发展
李建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
一个清明的极具公信力的地方司法状态,既是高水平地方法治标志,又对地方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良好的司法保障,对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每一项任务的实现,都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从司法系统内外两个方面同时着力: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充分体现和发挥司法改革的积极效应。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诚信建设。防止员额制改革后部分员额内司法人员能力不适应带来新的问题。更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巧妙规避法律约束的现象,诚实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的规范作用与约束作用。不断优化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环境和条件,为司法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因素。
社会组织,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抓手
庞正(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社会研究所副所长)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是最为重要的主体力量;社会组织是否发达,社会组织的活力是否充分发挥,是判断法治社会成熟度的直观标准。
在江苏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转变社会组织发展的观念,确立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的意识,真正认同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参与者而非受动者。改革社会组织成立和运行的管理体制,解除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对于社会组织能够承接的事项,各级各类政府职能部门要下决心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革除传统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痼疾,促使其向真正的自治社团转型。
新华日报记者 颜云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