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案件中为美丽江苏添绿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 2021-09-30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法院提交的《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我省法院不仅在全国率先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而且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3年来审结的2.8万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不少典型案例在国内和国际都具有影响力。今年5月27日,省法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介绍“江苏经验”。
完善裁判规则,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能做什么?全省法院用一组数据作出回答:2018年到2021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0104件,审结28969件。其中,刑事案件4912件,民事案件16642件,行政案件6900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
我省法院确立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裁判规则,以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判三赢”的效果。
“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的确立,源自一起公益诉讼案。2018年1月-4月,被告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则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泰州市检察院对这59人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央视等40余家媒体直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认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该案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做法,依法追究收购、捕捞、销售等各环节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完整性。
在王某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中,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让责任追究更加完整。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却在老山林场等地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10余万吨。南京环资法庭审理认为,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不仅导致开采区域植被和土壤破坏,还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鸟类和其他动物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因此,法庭判令侵权人不仅承担自然资源直接损失,还承担生态环境各要素损害赔偿责任。
用司法武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我省法院已审结各类环境污染案件1378件,刑事制裁2328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767名罪犯再次从事相关行业,判处赔偿修复费用9.1亿元。
因案施策,创新案件执行方式
在胜科公司公益诉讼案中,我省法院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该案中,胜科公司利用暗管将废水偷排进长江,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约4.7亿元。根据案情,南京玄武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及12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创新采用“现金+全域修复”方式弥补生态损失。一审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时缴纳全部罚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推进水处理创新科技项目实施,并对其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技术改造,落实调解协议约定的其他替代性修复项目,遍及整个长江江苏段。
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令被告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共5482.85万元。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项目一般逐步开展,修复资金可以分批次投入的特点,法院改变了民事案件中判令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允许企业分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又缓解了企业巨额资金压力。
我省法院首创了“异地补植”执行方式,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植树造林,共补种、管护林木823亩;首创了“劳务代偿”执行方式,对于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推广“增殖放流”执行方式,对于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共放流840万尾。我省法院还在连云港建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运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实施人工鱼礁、海藻场建设等修复项目。
以司法武器保障经济绿色转型
2020年5月,溧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对12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溧阳市法院不仅多措并举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产值55.7亿元、税收1.36亿元,还择优引入一家民营500强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顺利清偿债务58亿元,引入投资284亿元,实现了高污染向绿色环保转型升级。上述案件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6个月。这是我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等法律制度功能,助推钢铁、石化、建材、印染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升级,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一个缩影。
我省法院还推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企业绿色运转。长江第一法庭在苏阳电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提出环保风险隐患整改建议,促使企业投入550余万元全面升级环保设备,效益逐年得到提升。在江南环保公司脱硫除尘超低排放工艺技术秘密被侵害一案中,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该公司9600万元赔偿请求,最大力度保护企业环保创新技术。
环境资源审判在服务保障生态经济发展上有独特作用。这突出体现在服务乡村振兴,就地化解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纠纷,妥善审理农地“三权分置”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前隍村村委会的一起诉讼十分典型。该公司承包村里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后,先后投入近3亿元用于生态沟渠、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前隍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山水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违约显著轻微,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