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 2021-07-21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同时准则还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坚定理想信念与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制度安排,本质上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党内政治生活上的反映。
如何理解法治与德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呢?
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意义重大。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但依法治国不是党领导人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唯一方式和途径,也不是党的领导的全部内容。党的领导中很重要的是靠正确的理论武装,靠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靠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因为最高理想是最终目的地,而任何法律法规则总是体现其一定的阶段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理想管长远,管全局,管根本;革命理想高于法并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依法治国主要是他律,以德治国主要是自律。而“德主刑辅”则是我国一种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1958年毛泽东同志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些人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其实,人之初,性本不善,也本不恶。人的本质是当时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生理特征是有遗传性的,但善恶观念并不会遗传。不是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而是资本的本质及其所形成的观念是自私的。马克思说:“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引用了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所说的话:“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
现在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仅靠法治行不行?如果仅靠法律这唯一准绳,那也就是说,“有300%的利润,它(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条铁的经济、社会法则。换言之,如果超过300%利润的话,法律就可能失去作用。再说,对那些贪赃枉法的人其中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利润额度”何止300%呀!有一些简直是无本以万利亿利计。这也就是说,反腐倡廉不能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如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这是不教而诛,既与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不相容,也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所相违。在西方的制度设计中,资本主义法治设计了资本代理人上台的渠道,官员与资本、腐败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没有根本性冲突的,资本家的代理人上台,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名正言顺”的“合法”腐败,而在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中,腐败与社会主义,与党的宗旨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些官员的贪腐行为触犯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底线,危及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生存,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也为了更好地统治、欺骗人民群众,所以也提倡反腐,例如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统治下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有效的举措。我们当然也必须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反腐的经验,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反腐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反腐有着本质和根本上的区别。拒绝借鉴其经验,是僵化保守,断然不可取;但如果全盘照搬,则无疑是缘木求鱼,甚至带来灾难。
其实,我国宪法也把以德治国的实质内容赫然载入其中。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53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实质上是分别从国家和公民两个不同层面所强调的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仅是《决定》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奇怪的是,有的人很赞成以宪治国,但又很反对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是把整部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给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了吗?
笔者认为,反腐倡廉要预防为主,关卡前设,至少要有四道防线,第一道是正确的理想信念。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公民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第二道是道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共产党员则必须按照《党章》所要求的那样,具有共产主义的道德修养和品质。第三道是狭义上的制度规章,即党规和行政纪律。第四道才是法律。中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反腐倡廉成套制度的设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制度规章是不能腐的防线,而法律则是不敢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而法律则是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们万万不能只讲法律这一道防线,从而在整个社会领域特别是政治和文化领域提倡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最终的结果则极可能是连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守不住。取乎其上,往往才能得乎其中。腐败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亡党亡国。四道防线健全,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其得到逐渐减少。但腐败现象及其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私有制的产物。真正要完全根除,必须等到与私有制及其观念实行彻底决裂、共产主义制度完全建立之时。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2014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会与第二批动员会上指出:“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四风’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所致”。这样的论述,习近平同志有过多次。这说明,有的同志想仅仅依靠法律就想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这是很不现实的。
在当今世界和我国,法,都是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不强调德,连一部良法也制定不出来,就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只有树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过程中,才能公正司法,防止不当的“权力”与“金钱”的干预。
既然德治与法治同样重要,为什么我们党现在就法治问题专门召开全会并作出决定呢?这是因为我们党面临国内外的机遇与挑战都前所未有,由于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社会各种群体中的价值观又多元多样,一些人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正确的理想信念动摇,也就是说“自律”明显减弱,反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局面。在这种情势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特别重视抓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强调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强调党的宣传纪律、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强调全社会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即强调德治,另一方面,又及时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多地用“他律”规范人们和市场的行为,这极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李慎明 作者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