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种形态” 筑好“四道防线”
来源:新华日报 日期: 2021-07-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实际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四道防线,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量规戒尺。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三项原则”。首先,正风肃纪不松懈。党委书记要作为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监督干部健康成长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党委用好纪法“牛鞭子”管好党员干部,就是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正风肃纪不松懈,就要敢于负责担当、敢于正确斗争、敢于指出问题,严密监控廉政风险点,对领导干部的“8小时外”和“朋友圈”亦不放松。
其次,党纪处分不怜悯。批评教育成为管党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的常态化工作,并不是对违纪视而不见或者“从轻发落”。恰恰相反,“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以问责常态化促进“两个责任”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确保纪律始终是带电的“高压线”。
再次,法律处置不手软。“法律处置”是“四种形态”中的极极少数,但绝不是躲在三道“护身符”后的网开一面。“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于党员来说不可为之事包括违纪和违法行为,只要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处置,不允许“法外开恩”,否则“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不仅恶化政治生态,更会严重损害党心民心”。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握“三个关系”。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置的关系。在“四种形态”的实际运用中,需要精准把握“法律处置”与“党纪处分”的边界和转换,既要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体现“极极少数”。可以引入“辩诉交易”机制,即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视对社会危害性、损失是否可追回或弥补的情节状况降低或免除对其处罚,换取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认,甚或“戴罪立功”,以对社会的贡献补偿其曾经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防止“宽”“松”“软”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在严格的纪律规矩面前,有些干部担心干事就会“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担当。面对这种情况,应建立“容错机制”,促进“为官有为”“为官敢为”。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要看其出发点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还是为了谋取私利,在宽容无意过失的同时坚决打击徇私枉法、“为官不为”。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各级党委特别是基层党委要肩负起“监督”的责任,“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执纪”是纪委的工作重点,纪委的“问责”首先要区分违纪还是违法行为,对违纪行为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纪委,由党委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则应移送法律处置。
(徐玉生 作者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